有效推进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”国家战略,是未来一个时期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。
广大老年人希望晚年生活实现自我主导,期待国家能提供更多样化的公共服务,不仅“老有所养”“老有所医”,还要“老有所学”“老有所乐”“老有所为”。
除了覆盖全民的、可持续的基本养老、医疗保险制度,广大老年人还希望实现更高层次的人生愿景。比如,希望国家法律保障跨越“数字鸿沟”,享受数字权利;一些低龄老年人渴望再就业,呼唤更完善的制度体系为“银发就业市场”保驾护航。
“民有所呼,我有所应。”积极构建和完善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制度体系,应以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为重要导向。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。法治之所以成为现代文明国家共同遵从的治国原则,是因其具有高度稳定性、可预期性、规范性等优势和特征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,首要的是保障老年人正当权益。其中,法治保障是最为有力和稳定的手段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化应以“倾斜保护”和“正当程序”为基本遵循,在事关老年人权益的立法、执法和司法环节中贯彻法治原则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化,既需要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《劳动法》《社会保险法》的专门保障,也需要引入民法、税法、金融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“活水”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》的多个条款均考虑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因素,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化的一个重要例证。在全面梳理涉老法律法规文件的基础上,还有必要对主干法律加以充实和完善,对辅助支撑制度细加雕琢,推动“叠梁架柱”和“添砖加瓦”双管齐下。比如,对老年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“银龄就业”劳动关系调整和社会保障、老年人数字权利保障;考虑效仿未成年人诉讼程序,设立老年人专门诉讼程序等。法律设定的权利、义务和责任,须通过具体的政策和机制加以细化,否则就可能形同虚设。现实中,部分法律虽赋予老年人权利,却因各种原因难以落实。例如,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“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,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”。这一条款入法显然是不够的,还需通过实施细则或法律解释予以落实。又如,民法典设立了旨在保障失能失智老人权利的“成人监护”制度。根据这一制度,如果孤寡老人失能失智,可以由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,但应得到村(居)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。可在具体实施中,村(居)委会应以何标准、程序确定同意与否,是否有其他保障或救济措施等诸多细节,都需要进一步明确。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面,有条件的省市应当大胆闯、大胆试,为全国性制度创新提供有益经验。在上海试点后推向全国的“长期护理保险”制度,就是一个成功先例。下一步,完善社区、家庭、机构相协调的医养结合养老模式,通过智慧城市建设进一步统筹资源、提升能级、提高质量,在“嵌入式”“互助式”基础上打造新型养老服务模式2.0版,值得进一步探索完善。